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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23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今日談及虐待未成年人時強調,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直接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四部委今日舉行發佈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和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介紹《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提及,虐待罪是自訴案件,但《意見》規定了若在無人告訴的情況下可以起訴,這是否突破了現行法律規定?做出這個規定有什麼依據?
  史衛忠回應稱,《意見》規定,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當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規定人民檢察院起訴,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依據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和第九十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規定這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當然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直接公訴。
  史衛忠稱,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我們在《意見》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虐待罪可以起訴,主要是考慮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備訴訟能力,而傷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們的監護人,從未成年人的年齡和加害人的身份來看,應當認定為未成年人受到了強制、威嚇。實踐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實施虐待行為的監護人當然不會起訴自己,其他近親屬出於種種原因,比如難以收集證據,也不願多管別人的家務事,怕惹麻煩等等,也往往無法或者不願代為告訴。因此,檢察院代為告訴就顯得非常重要,這樣可以更好地懲罰犯罪,也可以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因此我們認為,由檢察院起訴虐待罪的規定,是符合刑法規定,也符合我們工作實際的。
  史衛忠補充到,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社會上征求意見,有可能在明年出台,刑法修正案九里已經在條款裡面放了侵權,現在規定講沒有能力告訴的或者受到強制威嚇不能告訴的,也可以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後做一個必要的銜接。  (原標題:最高檢:虐待未成年人致重傷死亡案檢方可直接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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